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试行)
兴师教〔201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提升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参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1992年第20号令),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基地。实验室分为公共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开放实验室(基础实验室、专业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等。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与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院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和教学改革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综合效益。各级各类实验室由学院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院人才培养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制定实验课表和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要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自主创新的精神。
第七条 实验室要向学生开放,尽可能让学生使用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和测试手段,以开拓学生视野,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为学生开设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提高学生综合能力。
第八条 实验室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加强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的研究,努力提高学术水平和技术水平。要改善技术装备条件和工作环境,高效率、高质量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和利用技术装备优势,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及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要积极开展实验仪器设备及装置的研究、改进和开发工作,用于改善和充实实验教学条件,努力使其产品化,向社会推广。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培训,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院对实验室实行院、系(部)二级管理体制,各系(部)由一副职领导负责本单位所属实验室(中心)的工作。
第十三条 教务处是主管全院教学实验室的职能部门,其任务是协助学院主管院长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的规划、建设以及宏观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这个队伍包括以实验教学为主的教师,具有专门实验技能的技术人员和从事教学、科学实验辅助工作的技术工人以及实验室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从事教学实验和科研第一线工作的一支技术队伍。在政治、生活和业务等方面应和教师享有同等待遇。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安心实验室工作。
第十七条 要重视实验室人员的培养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培养提高,要结合本职工作的需要进行,坚持以在职、在校学习为主的培养原则。凡脱产培养者,要严格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作为晋升职称的依据。
第十八条 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要根据其承担工作任务的大小和时间的多少,合理计算工作量,提高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选派思想好,作风正,工作认真负责并有相应职称能胜任管理工作的同志专职或兼任实验室管理员。实验室管理员要相对稳定,不要轻易变动。
第二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职务的评审、聘任和任命,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院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针,规模和专业设置,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项目要求,根据学科发展方向和科研的需要统筹考虑。对人力、物力、财力和用房以及时间进度等进行全面规划,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及其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实验室工作的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要结合自身建设和发展的特点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化、规范化要求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品、耐用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管理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年度审核。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加强对实验教学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规范实验教学器材、文档的管理,建立并维护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做好学生实验课的考核与成绩登记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凡利用实验室进行社会有偿服务,对外开展技术开发、科研、生产协作或实验教学的,要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核收仪器设备折旧费、房舍占用及水电气费,材料及低值易耗品消耗费、服务人员劳务费,上交学院财务,其经费的支配按照学院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要采用计算机及网络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教学、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实验室管理、环境与安全、实验室效益以及实验室人员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和评估,其结果要纳入学院对系(部)工作的年度考评。
第二十八条 对利用率极低或较长时间不用的仪器设备,院主管部门除追究责任外,并有权调拨或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到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教师和学生),要听从实验室主任和所在实验室技术人员的指挥和安排,不得各行其是,争设备,争时间。实验室主任在安排工作时,若教学和科研用设备发生矛盾,应优先考虑教学需要。
第六章 安 全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根据本室的任务,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责任人,配置必要的安全防火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早消除各种险情隐患。
第三十一条 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学生要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本室的安全规定、实验中的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做实验,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
第三十二条 要按公安、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化学危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实验中使用放射源、致癌物质、毒品或其他有害物质,工艺上、设备上要采取防护措施。对那些在放射性类、化学生物类有毒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物质环境中从事实验的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享受不同级别的保健待遇。
第三十三条 对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对室内脏乱不堪,账、卡、物不相符,仪器设备维护较差,经检查仪器设备管理不合格的实验室,将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3.1.11